本網7買屋月28日訊 2014年7月25日,對湖南新塘“名人”懶漢朱得時來說,是一輩子的轉折點。上午8點30分,正當他帶著妻兒在玉龍村乞討時,磊石派出所民警來了,把他帶走了。
  “逍遙”了數十年的朱得時,也許真沒想到,自己終究是免不了一SD記憶卡場牢獄的。而且,這一次來得還挺快……
  乞討41年microSD為什麼抓他?
  “涉嫌性侵、強姦罪。”磊石派出所新上任的教導員張滔告訴筆者,為了對“朱得時事件”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處理,汨羅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他們對於轄區內這租屋個職業乞討者朱得時的調查取證,已經進行了一個多月了。
  今年60歲的朱得時是新塘鄉丁園村人,也是截至目前新塘鄉鮮有的化療飲食上了“百度知道”的“名人”。
  民警通過大量的走訪調查,確定朱得時從1973年開始外出流浪,乞討為生。1984年至2000年,朱得時先後強制滯留5名流落在外的智障女為妻(其中2名被娘家接走,2名不知去向),期間生育子女5個,其中一個被掉包偷走,2個夭折,2個(女兒朱春草、兒子朱京來)與“妻子”黎軍華共同生活至今。
  2004年4月,公安機關曾對朱得時強制滯留智障女的行為進行過調查,但當地老百姓出於同情,處處設阻,加之朱得時四處流浪,居無定所,取證難,調查也就中止了。此後,朱得時有所收斂,再無虐待其他智障女的行為發生。
  “通過醫學鑒定得知,朱得時現任‘妻子’黎軍華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根據1984年4月2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1984解答》)在認定強姦罪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獃者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不管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辦案民警李亞東告訴筆者,“審訊時,朱得時還是挺配合的,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是有認識。”
  變本加厲

  新居擋不住乞討的腳步
  7月25日中午時分,筆者跟隨民警來到了朱得時的新家——新塘鄉磊石村原新華造紙廠宿舍,這是22天前,鄉政府給朱得時一家安置的房子。
  靠近路旁供朱得時一家進出的房門緊鎖著。穿過造紙廠大門,我們找到了朱得時居住的屋子。“卧室”門上鎖了。“客廳”和“廚房”敞開著,一個大冬瓜橫躺在角落裡,一個電飯鍋放在桌子上,一袋大米還沒開封,幾張報紙攤開在沙發椅上,擺放電視機的柜子上胡亂堆滿了髒兮兮的衣服……看樣子,又有些日子沒“開火”做飯了。
  鄰居說,朱得時一家白天都不在家,四處乞討去了,晚上回來住住。
  說起朱得時最近的行為,丁園村村支書朱吉來氣不打一處來。原來,7月3日搬新家後,愛心人士給朱得時一家送來了生活用品和愛心款,大家都期待這一家結束流浪,過上正常人的生活。沒料到,朱得時從愛心款中拿了300元買了一個擴音器,專作“乞討”工具。“一副快板,一個擴音器,設備更齊全了!”朱得時把自己的乞討當作是“民間藝術”。
  弱勢妻兒的未來

  愛心之外,遺失的親情能否回歸?
  朱得時被抓起來了,他的智障“妻子”、弱勢兒女怎麼辦?
  眼下,思考這個問題最多的,是新塘鄉黨政班子和村支書朱吉來。
  這一天,鄉黨委書記鄭立輝又召集班子成員和朱吉來一起開了一個會,想確立一個最妥當的解決方案。
  鄉幹部張志紅介紹,其實早在7月上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馮波就主持召開了專題會議,要求對朱得時事件進行妥善處理,明確了新塘鄉和公安、民政、殘聯、教育、衛生、計生、婦聯等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
  朱得時被拘留的這一天,其“妻子”黎軍華已經被送往市康復醫院了!村裡付了1300元生活費。大女兒春草9月就會到新塘中心小學免費上學,校車接送和中餐等費用由丁園村負責。小兒子京來也將被就近安排上幼兒園。“父親被抓,母親弱智,兩個孩子自然就是孤兒了!”
  “孩子畢竟還小,住哪呢?誰照看呢?”
  對於這個問題,村支書朱吉來有過幾個方案。首先,他想到了朱得時的侄子。但是人家已經有三個孩子了,只答應負責照顧春草一人;那京來還是沒著落。只好作罷。
  後來,他又想到了請一個中年婦女幫忙照看,每月支付1500元工資。考慮到兩個孩子孤兒申報可以得到民政部門每月每人600元救助,加上鄉村兩級和社會愛心資助,料想這個1500元每月的工資還是有保障的。
  當然,在新塘鄉幹部和村支書朱吉來的心裡,還有一個更樂見的結果:那就是黎軍華的親人對兩個孩子的認領。
  原來,新塘鄉幹部告訴筆者,朱得時事件被曝光後,經過輾轉打聽,他們發現其“妻子”黎軍華極有可能就是楚塘楚南村十多年前走失的“何海霞”。“從走失的時間來看,相當吻合!而且,楚南村村民也認為黎軍華與何海霞的母親很是‘掛相’。”“只可惜,人家父母六十多歲了,否認這事了!”
  “其實沒別的,我們只是希望幫助孩子找回遺失的親情!如果把兩個孩子交給他們的外公外婆或者親舅舅、親姨媽照看,我們要放心得多!”朱吉來再三強調,“照看孩子的工資,還是由我們這邊負責。”
(原標題:汨羅男子流浪乞討41年續:涉性侵、強姦罪被拘/圖)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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